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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資監管機構、國家稅務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推進自主創新,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撐和引領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科技和金融結合的重要意義
  科技創新能力的提升與金融政策環境的完善是加快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基礎和保障。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是支撐和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的著力點。
  (一)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科技創新和產業化需要金融的支持,同時也為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拓展了空間。就全球產業革命而言,每一次產業革命的興起無不源于科技創新,成于金融創新。實踐證明,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緊密結合是社會變革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引擎。在當前全球孕育新一輪創新競爭高潮、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加強引導金融資源向科技領域配置,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舉措,是深化科技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我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選擇。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對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意義。深化科技、金融和管理改革創新,實現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為深入實施自主創新戰略提供重要保障。
  二、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建立科技和金融結合協調機制
  (二)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與機制。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快推進科技計劃和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促進政產學研用結合,綜合運用無償資助、償還性資助、創業投資引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以及后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科技創新。中央財政設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和績效獎勵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和民間資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地方可以參照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三)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財稅部門、國資監管機構的科技金融協調機制。重點圍繞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化的目標制定和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強中央層面與地方層面的科技金融工作聯動,構建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政府資金與社會資金、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有機結合的科技投融資體系。各地要加強對科技和金融結合工作的指導,推進科技部門、高新區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合作,統籌協調科技金融資源,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臺,優選優育科技企業資源,推動創業投資機構、銀行、券商和保險機構等創新金融產品及服務模式,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提升區域經濟活力和創新能力。
  三、培育和發展創業投資
  (四)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重要作用。擴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綜合運用階段參股、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等方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鼓勵和支持地方規范設立和運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逐步形成上下聯動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體系,引導更多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促進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創業投資發展。
  (五)充分發揮國有創業投資的重要作用,推動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力度。創新國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適合創業投資發展規律的資本籌集、投資決策、考核評價、轉讓退出和激勵約束等制度。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各類國有及國有控股科技型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探索整體或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引入私募股權基金、風險資本等,組合各類社會資本,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治理結構,創新發展體制,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六)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行業。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的創業資本運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引導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自主創新。
  探索科技項目與創業投資的對接機制,引導金融資本進入工業、現代農業、民生等領域。
  (七)加強創業投資行業自律與監管。充分發揮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引導創業投資行業健康發展。完善全國創業投資調查統計和年報制度,加強和完善全國創業投資信息系統建設。
  四、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八)優化信貸結構,加大對自主創新的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把落實自主創新戰略放在突出位置,加強對重點科技工作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加強與科技部門合作,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等國家科技計劃以及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國家高新區基礎設施及地方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科技型企業孵化撫育、科技成果轉化、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等重點科技工作領域內,進一步加大對自主創新的信貸支持力度。
  (九)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推進科技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加強信用環境和金融生態建設的基礎上,依托國家高新區建立科技企業信用建設示范區,優化區域投融資環境。發揮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利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等政策,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擔保業務,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水平。按照創新體制、轉換機制的原則,推動科技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更新投融資觀念,為科技和金融結合奠定基礎。
  (十)引導政策性銀行在風險可控原則下,積極支持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進出口的支持力度,在其業務范圍內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十一)鼓勵商業銀行先行先試,積極探索,進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模式、產品和服務創新。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加強對新型融資模式、服務手段、信貸產品及抵(質)押方式的研發和推廣。對處于成熟期、經營模式穩定、經濟效益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簡化審貸程序;對于具有穩定物流和現金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發放信用貸款、應收賬款質押和倉單質押貸款。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規模,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股權質押貸款業務。綜合運用各類金融工具和產品,開展信貸、投資、債券、信托、保險等多種工具相融合的一攬子金融服務。
  (十二)鼓勵商業銀行創新金融組織形式,開展科技部門與銀行之間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創新試點。依托國家高新區,鼓勵商業銀行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為專門從事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積極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完善科技專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項目評審提供咨詢服務的工作機制。
  (十三)依托國家高新區等科技型企業聚集的地區,在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強監管、防控風險的基礎上,建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鼓勵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積極探索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管理模式。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深入合作,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形成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銀行專營機構等資源集成、優勢互補的創新機制,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從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融資方式銜接。
  (十四)通過風險補償、擔保業務補助等增信方式,鼓勵和引導銀行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形成政府、銀行、企業以及中介機構多元參與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綜合運用資本注入、業務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和積極性,創新擔保方式,加快擔保與創業投資的結合,推進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十五)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應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和差異化的考核機制。引導商業銀行繼續深化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的貸款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違約信息通報機制等六項機制,按照小企業專營機構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等原則,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業務條線的管理建設及資源配置力度。對于風險成本計量到位、資本與撥備充足、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商業銀行,經銀行監管部門認定,相關監管指標可做差異化考核。根據商業銀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成本和核銷等具體情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容忍度。
  五、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十六)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探索建立科技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已上市創新型企業再融資和進行市場化并購重組。加快推進全國場外交易市場建設,完善產權交易市場監管和交易制度,提高交易效率,為包括非上市科技型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的產權(股份)轉讓、融資提供服務。
  (十七)支持科技型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進一步完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機制、簡化發行流程。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探索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高收益債券融資。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與財務結構,鼓勵中介機構加強對其輔導力度,以促進其直接債務融資。
  (十八)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創新和科技型企業發展。推動公益信托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充分利用信托貸款和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的組合,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十九)探索利用產權交易市場為小微科技型企業股權流轉和融資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交易。建立技術產權交易所聯盟和統一信息披露系統,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非公開方式進行股權融資提供服務。建立有利于技術產權流轉的監管服務機制,利用產權交易所,依法合規開展產權交易,為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質押物流轉、處置等提供服務。
  六、積極推動科技保險發展
  (二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在現有工作基礎上,保險機構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科技創新的保險產品,積累科技保險風險數據,科學確定保險費率。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險市場,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業、并購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提供保險支持,進一步拓寬科技保險服務領域。
  (二十一)探索保險資金參與國家高新區基礎設施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投資等支持科技發展的方式方法。支持開展自主創新首臺(套)產品的推廣應用、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以及科技人員保障類保險。
  七、強化有利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和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在國家高新區內實施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3號)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開展下列政策:對示范區內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獎勵,企業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二十三)加強科技金融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規范的科技成果評估、定價、流轉及監管等方面的中介機構,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經紀人制度,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充分發揮各類基金以及生產力促進中心、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技術轉移機構等的技術創新服務功能和投融資平臺作用,逐步建立一批集評估、咨詢、法律、財務、融資、培訓等多種功能為一體的科技金融服務中心。
  (二十四)培育科技金融創新的復合型人才,吸引高端人才進入創新創業領域。結合創新人才推進計劃、青年英才開發計劃、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和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等各項國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實施,依托高校和社會培訓機構等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復合型人才,支持科技型企業吸引和凝聚創新創業人才。
  八、加強實施效果評估和政策落實
  (二十五)加強科技和金融結合實施成效的監測評估。制訂科技金融發展水平和服務能力評價指標,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和監測體系,并在監測基礎上建立評估體系,對科技和金融結合實施成效進行動態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對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支持自主創新表現突出的人員和相關機構給予表彰。
  (二十六)加強政策落實。各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人行、國資、稅務、銀監、證監、保監以及金融辦等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科技和金融結合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監會

  中國證監會 中國保監會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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