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企業快速發展,民間資本持續增長,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科技工作始終把支持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目前,50%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90%的國家科技支撐計劃、35%的863計劃項目都有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參與實施。民間資本已經成為科技投入的重要來源,民營企業已經成為自主創新的重要力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提升民營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民間投資和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
(一)鼓勵更多的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計劃。切實落實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在計劃管理的各個環節為民營企業提供便利,鼓勵其通過平等競爭牽頭承擔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973計劃、863計劃、支撐計劃、科技惠民計劃等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組織實施產業帶動力強、經濟社會影響力大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依靠科技創新做強做大。經科技部審核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
(二)大力扶持小型微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科技惠民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技富民強縣專項等要進一步發揮對小型微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撫育扶持作用,創新支持方式,擴大資助范圍,加大支持力度,激發小型微型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力。
(三)創新國家科技計劃資助方式。綜合運用科研資助、風險補償、償還性資助、創業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激勵民營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繼續探索和實踐國家科學基金與有實力的企業設立聯合基金,以企業需求為導向資助研發活動。
(四)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計劃的制定和管理。在確定國家科技計劃的重點領域和編制項目指南時,要充分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反映民營企業的重大技術需求。吸收更多來自民營企業的技術、管理、經營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國家科技計劃的立項評審、結題驗收等工作。鼓勵民間資本對國有單位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進行前瞻性投入,參與過程管理,分擔風險,共享收益。
(五)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際科技合作。發揮政府間科技合作機制和國際創新園、國際聯合研發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的作用,推動國內優勢民營企業與國外一流機構建立穩定互利的合作關系,以人才引進、技術引進、研發外包等方式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二、匯聚科技資源,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持續創新能力
(六)加快推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在布局建設國家和地方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創新平臺時,支持有條件的行業大型骨干民營企業發展綜合性研發機構和海外研發機構,提高其利用全球創新資源和參與國際分工協作的能力。在實施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等相關工作中,引導一批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科技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和集聚。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工程技術人才的繼續教育。積極探索設立專項資金,吸引和帶動民間資本,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自建或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技術(開發)中心和中試示范基地。
(七)支持民辦科研機構創新發展。完善政策法規,鼓勵民間資本興辦科研機構,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的新型體制機制,面向市場和新興產業發展需求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技術服務。對瞄準國際前沿開展源頭性技術創新的民辦科研機構加大扶持力度,鼓勵其牽頭或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引進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創建國際一流研究開發條件和平臺,在重大原創性技術方面取得突破,努力掌握新興產業和行業發展話語權。符合條件的民辦科研機構,可按照程序申請成為國家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制定民辦科研機構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
(八)促進公共創新資源向民營企業開放共享。推進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中心、分析測試中心、實驗動物中心等創新平臺的資源共享,加大先進實驗儀器設備和設施、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的開放力度,針對民營企業急需解決的技術問題,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和分析測試方案,提高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效率。對公共創新資源實行開放共享運行的補貼政策。
(九)搭建民間資本與國家科技計劃成果的信息對接平臺。建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統籌國家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資源,除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商業秘密外,科技成果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
三、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進一步拓寬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渠道
(十)大力引導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業投資。切實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帶動作用,與地方規范設立和運作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形成上下聯動的引導體系,運用階段參股、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間資本創辦或參股科技創業投資機構,支持以民間資本為主體的科技創業投資健康發展。啟動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鼓勵地方參照設立相關基金,采取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和績效獎勵等方式,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科技成果轉化。
(十一)推動民營科技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支持和指導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治理結構。完善科技管理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在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上市。加快推進中關村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試點,為非上市民營科技企業的產權轉讓、融資提供服務。
(十二)支持民間資本通過發行債券產品和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等方式開展科技投融資活動。鼓勵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和國家高新區組織發行中小型科技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私募債券以及信托產品等債券產品,并引導民間資本合法合規投資。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與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國家高新區共同設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科技擔保公司、科技融資租賃公司等專業機構。
(十三)加強和完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融資服務功能。建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聯盟和統一規范的交易標準流程,以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為平臺,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產權交易、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質押物流轉等服務。
(十四)發揮民間資本在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中的重要作用。各試點地區要作為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先行區,制定出臺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科技資源、金融資源和民間資本,建設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支持小型微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四、落實和完善政策,進一步營造有利于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的發展環境
(十五)為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落實各項扶持政策。經認定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規范企業研發費用歸集方法,對民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落實加計扣除政策。民營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六)落實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七)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加快發展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機構、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等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逐步建立一批具有分析測試、創業孵化、評估咨詢、法律、財務、投融資等功能的綜合服務平臺,實現組織網絡化、功能社會化、服務產業化,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開發、創業輔導、信息咨詢和融資支持等服務,為民間資本投資科技成果(項目)搭建對接平臺,協助初創期的企業解決各種困難,提高科技創業和民間投資的成功率。繼續實施國家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稅收扶持政策。
(十八)推進國家高新區建設。實施國家高新區創新發展戰略提升行動,推動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加大先行先試力度并適時推廣成功經驗,在高新區聚焦具有明確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將高新區建設成為民營企業創新創業和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重要平臺和基地。
(十九)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國家高新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創新工作方法,破除制約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把民營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把民間資本作為推動全社會科技進步的重要力量,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要面向民營企業進一步加大科技工作大政方針、科技計劃申報、科技經費管理和使用、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科技稅收政策、科技和金融結合等方面的宣傳、培訓和服務,支持民營企業不斷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民間資本健康發展,加快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